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4號原告 昶是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銀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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