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神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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