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28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燕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燕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俱有過失,而被告應負主要之過失責任,且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非輕,又被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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