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債權人 曾振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 張義智 、 林鈺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義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