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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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36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