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支付命令程序內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