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謝明宗 代理人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謝明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1月15日│162,515元│GD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