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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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慶哲 住臺中市○○區○○里○○巷0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聲欣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之4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曾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並已經聲請人撤回,請提出該件撤回書狀。
(二)聲請人稱於民國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請出具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載地址「臺南市○○區00000○○○區○○○路○○號」應為聲請人工作地點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之地址,又債務人雖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惟租賃契約上並無租屋所在地之記載,故請債務人提出居住於臺南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與 黃麗珠 有何身分上關係或朋友關係。
(四)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黃美玲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併請說明其現是否仍為玲豔商行之負責人。
(五)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人 蘇煥涵 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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