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4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吳金霞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6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申請
書、約定條款及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金霞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