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3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3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請求清償金額明細表、
交易明細等影本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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