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17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羊絨圍巾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1718號被告楊子賢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因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羊絨圍巾1條,為侵害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依此,本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依上開說明,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應適用該修正後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商標法第98條係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171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扣案羊絨圍巾1條,確屬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亦有扣案物照片、世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