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洪蘇愛玲
蘇世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許雅綺 律師被告 潘清景
潘清琪 上列被告潘清景、潘清琪因偽證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791號),經原告洪蘇愛玲、蘇世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中請求被告潘清琪給付部分以及第3項以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蘇世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潘清景、潘清琪連帶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中就被告潘清景部分因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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