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駿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駿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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