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物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色情光碟片(VCD)參拾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可
證⑶檢察官勘驗筆錄,被告罪證明確。
三、扣案色情光碟片係猥褻影像附著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二百三十
五條第三項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非供犯本罪所用,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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