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丁山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丁山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丁山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所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同年月1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5年執乙字第000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年2月17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