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廖繼棠 被告 廖繼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1,56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57,120元/㎡×118㎡=6,740,160元,連同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106年間現值為251,400元,計算式:6,740,160元+251,400元=6,991,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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