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7號上訴人 黃台嘉 被上訴人 林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且已確定在案。嗣本院於103年12月29日當庭諭知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本件上訴費用新台幣2,3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正亞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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