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宏鵬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是法律規定之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並未附具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原判決之繕本,參照前開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所述,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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