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