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99號

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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