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9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9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MaryGraceAbadQuiming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