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9號

聲請人 郭泰典 (即 郭徐 閉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闕漏被繼承人長男、次男及五男配偶子女之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且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年籍資料所示,繼承系統表上的子女分別為三男、四男與五男,仍闕漏被繼承人之長男、次男,故有再為調查之必要。如有繼承人中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之情形,亦請提出證據以釋明之)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並蓋章。

(經查,被繼承人之五男郭○和於發生繼承事實後始死亡,且應有繼承人存在,即本件有再轉繼承之情形。請另行提出「郭○和」之繼承系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長男、次男及五男配偶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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