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93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弘裕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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