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郁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