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淳云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淳云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相關借(匯)憑證,計算並釋明關係人源聯建設有限公司實際借款金額,及目前實際之債權額,亦未釋明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權數量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並於110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