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26號聲請人江麟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基隆市信義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基隆市信義區公所「低/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11-17頁),用以釋明其負擔家中主要生計,須扶養年逾七旬無工作能力之母親,現為低收入戶,全家目前無任何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動產,亦無不動產,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本案訴訟是否該當「顯無勝訴之望」因所涉事證時距十餘年,卷附之資料仍無由逕認,尚待實審,並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