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260號債權人嘉義市小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秋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請求之金額係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之管理費,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108年6月27日起算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註:利息不得往前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