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貝里斯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翁文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完整全部中譯文。
二、請提出債務人 貝里斯商 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 陳美娜 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若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陳美娜,應釋明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許事項變更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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