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55號聲請人 郭清寶 律師即選任辯護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其他共犯,有勾串之虞,而有羈押禁見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禁見,嗣於96年10月23日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並於96年10月24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要證人業經交互詰問,鈞院並已解除禁見,則被告無串證之虞,另被告無殺人犯意及行為,亦無不願配合刑事程序,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有告訴人乙○○之指述,並有扣案槍枝及子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從而本件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