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2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瓊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2.7月底某日至同日年8月4日│92年7月底某日至同年8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高雄地檢92年毒偵字第4843號│高雄地檢92年毒偵字第4843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2294號│92年訴字第2294號││實├────────┼──────────────┼──────────────┤│審│判決日期│93.1.6│93.1.6│├─┼────────┼──────────────┼──────────────┤│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2294號│92年訴字第22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2.13│93.2.13│├─┴────────┼──────────────┼──────────────┤│所犯法條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期間│6月│2月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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