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8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