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巴黎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2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8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巴黎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巴黎公司)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
○○、乙○○為被告巴黎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概括
承受公告、專案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放款
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