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