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嘉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嘉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嘉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1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9月22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