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張選 被上訴人 蔡天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法官蔣得忠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