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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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侵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國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國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國淳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受刑人所犯,非屬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亦非對兒童或少年為之,且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強制治療後,經該監109年度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通過,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目前持續輔導中;綜合評估結果:1.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2.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
3.量表Static-99:低。4.量表MnSOST-R:低,亦據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文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從而,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尚無由法院另諭知應遵守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蔣若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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