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鈺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8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鈺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烟彈共80盒,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為禁藥,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所載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顯屬誤載)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於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煙彈共80盒,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固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6月11日FDA研字第1090014955號函在卷可稽(偵第31963號卷第53頁),然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單獨持有禁藥即尼古丁之行為,藥事法或其他法令既未設有刑罰之規定,則依前揭說明,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煙彈共80盒,即非屬違禁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