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潘秀連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進成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37元(計算式:房屋現值64800元×出資比例52/70=48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