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按應係裁定應執行刑,如後述,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及106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於106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秉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19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於同年8月8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5月31日以
106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6月27日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於同年8月29日以106年聲字第10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同年9月11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11月29日以
106年度審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7年
1月3日確定,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受刑人於106年
4月3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同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4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