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27號聲請人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紹宇鍾志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58753)一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