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854號、99年度偵字第5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連帶向被害人支付如附表3所示之金額。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乙○○、甲○○為男女朋友關係,均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限內,就所貼紙等指定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專用期限、註冊號數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如附表1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因窘於生計,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之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5月5日後某日起至98年6月10日止,輪流在高雄縣鳳山市「青年夜市」、高雄市前鎮區「瑞北夜市」及「勞工公園夜市」,擺設攤位陳列乙○○透過網路以每件新臺幣(下同)7至50元不等所購入,未得附表1所示商標權人同意之仿冒商標貼紙1批,並以每件10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從中賺取價差牟利。嗣於98年6月10日20時30分許,為警高雄市前鎮區「瑞北夜市」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乙○○之自白,及被告甲○○之陳述。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鑑別委任狀、鑑價報告書、說明書。
3.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
4.執勤員警 蔡明景 98年7月16日職務報告書暨員警工作紀錄簿、蒐證光碟暨勘驗報告。
5.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
三、核被告乙○○、甲○○(下合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犯行,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基於夜市攤商身分先後所為之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實施,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集合犯一罪,較為合理。
被告2人以(法律上)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2人前均曾因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警惕,罔顧商標權人花費金錢所建立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誠有不該。惟念被告乙○○犯後自白犯行不諱,另被告甲○○亦知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又被告2人係因窘於生計始犯本案,且犯後均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99年度審智簡字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足稽,態度尚稱良好。末衡諸被告2人所非法販賣者為貼紙,尚非高價物品,是以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稀微、犯罪所生危害亦屬非鉅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俱諭知以1,000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2人因窘於生計,致罹刑典,及犯後態度良好,並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均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斟酌被告2人與部分被害人所達成之和解條件(詳如附表3所示),本院因認於被告2人緩刑期間課予如附表3所示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宣告之。
五、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為被告2人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1:│├──┬──────┬────────────┬───────┬───────┤│編號│商標名稱│商標註冊證號及專用期限│商標專用範圍│商標權人│││││││├──┼──────┼────────────┼───────┼───────┤│1│CHARMMY│註冊/審定號:00000000│面紙、貼紙等│日商三麗鷗股份│││KITTY(凱蒂│專用期限:││有限公司│││貓)及圖│自94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止│││├──┼──────┼────────────┼───────┼───────┤│2│adidas( 愛迪 │註冊/審定號:00000000│各種膠紙、標籤│德商 阿迪達斯公 │││達)及圖│專用期限:│、燙壓標籤│司││││自72年7月16日至102年5││││││月31日止│││├──┼──────┼────────────┼───────┼───────┤│3│PUMA(彪馬)│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指標貼、紙│ 德商彪馬 運動魯│││及圖│(誤載為0000000000)│板等│ 道夫達士拉 股份││││專用期限:││有限公司││││自87年2月16日至105年7││││││月31日止│││├──┼──────┼────────────┼───────┼───────┤│4│趴趴熊及圖│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卡片等│日 商森克斯 股份││││專用期限:││有限公司││││自90年4月16日至100年3││││││月15日止│││├──┼──────┼────────────┼───────┼───────┤│5│SNOOPY( 史努 │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包裝紙等│美商聯合圖片企│││比)及圖│專用期限:││業公司││││自84年7月16日至104年6││││││月15日止│││├──┼──────┼────────────┼───────┼───────┤│6│LILOAND│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面紙等│美商迪士尼公司│││STITCH(星際│專用期限:│││││寶貝)及圖│自90年7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7│CLASSIC│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名片等│美商迪士尼公司│││MICKEY│專用期限:│││││COLLECTIONDE│自97年9月1日至107年8│││││(米奇)及圖│月31日止│││├──┼──────┼────────────┼───────┼───────┤│8│CLASSICPOOH│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面紙等│美商迪士尼公司│││(小熊維尼)│專用期限:│││││及圖│自90年7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止│││├──┼──────┼────────────┼───────┼───────┤│9│唐老鴨圖│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卡片等│美商迪士尼公司││││專用期限:││││││自95年12月16日至105年12││││││月15日止│││├──┼──────┼────────────┼───────┼───────┤│10│CHIPAND│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名片等│美商迪士尼公司│││DALE(奇奇蒂│專用期限:│││││蒂)│自97年10月16日至107年10││││││月15日止│││├──┼──────┼────────────┼───────┼───────┤│11│BMW及圖│註冊證號:00000000│貼紙、廣告及裝│德商拜耳汽車廠││││專用期限:│飾用貼紙等│股份有限公司││││自81年12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附表2:│├──┬─────────────────────────────┬─────┤│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星際寶貝貼紙│51張│├──┼─────────────────────────────┼─────┤│2│仿米奇貼紙│91張│├──┼─────────────────────────────┼─────┤│3│仿米妮貼紙│55張│├──┼─────────────────────────────┼─────┤│4│仿小熊維尼貼紙│81張│├──┼─────────────────────────────┼─────┤│5│仿唐老鴨貼紙│8張│├──┼─────────────────────────────┼─────┤│6│仿奇奇蒂蒂貼紙│89張│├──┼─────────────────────────────┼─────┤│7│仿凱蒂貓貼紙│17張│├──┼─────────────────────────────┼─────┤│8│仿史努比貼紙│131張│├──┼─────────────────────────────┼─────┤│9│仿趴趴熊貼紙│7張│├──┼─────────────────────────────┼─────┤│10│仿愛迪達貼紙│58張│├──┼─────────────────────────────┼─────┤│11│ 仿彪馬 貼紙│69張│├──┼─────────────────────────────┼─────┤│12│仿BMW貼紙│11張│├──┼─────────────────────────────┼─────┤│共計││668張│└──┴─────────────────────────────┴─────┘┌──────────────────────────────────────┐│附表3:│├────┬─────┬───────────────────────────┤│被害人│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德商彪馬│各新臺幣伍│1.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運動魯道│萬元(合計│自民國99年6月10日起,每月1期,共分8期,按月於10日││夫達士拉│拾萬元)│匯款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至7期每期匯款新臺││公司、德││幣7,000元,第8期匯款新臺幣1,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商阿迪達││,視為全部到期(第1期已給付)。││斯公司││2.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部分││││自民國100年1月10日起,每月1期,共分8期,按月於10││││日匯款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1期匯款新臺幣6,00││││0元,第2、3期每期匯款新臺幣7,000元,第4至8期每││││期匯款新臺幣6,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應注意事項: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