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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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香港商嘉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7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98年8月31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於98年7月21日調解程序筆錄所陳報之地址,郵務人員以查無該址為由退回該裁定,是送達代收人所陳報之地址為無效,自應送達原陳報之送達處所即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36樓之7,該裁定已於98年8月
6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郭群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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