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萬9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