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