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0號聲請人甲○○
1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秀蘭┌───────────────────────────────────────────────────┐│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南盛電熱科技工程行│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217,518元│0000000│94年6月15日│││ 李淑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