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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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九三六│八九五九│├───┼───┼───────────┼───────────┤││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後││字│易│訴│││號├─┼───────────┼───────────┤│事││號│一三五九│九一八││├─┼─┼───────────┼───────────┤│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九│十│││期├─┼───────────┼───────────┤│││日│二十六│三十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確│案├─┼───────────┼───────────┤│││字│易│訴││定│號├─┼───────────┼───────────┤│││號│一三五九│九一八││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十│十一│││期├─┼───────────┼───────────┤│││日│二十三│二十七│├───┴─┴─┼───────────┼───────────┤│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不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附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一三一號(編號1、│第一四一號(編號1、2│││2數罪併罰)│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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