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查無前科,素行尚佳,其飲酒後駕車之情節,危及交通秩序公共安全,且與他人發生車禍而肇事(未經告訴),酒測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暨其為警查獲後所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