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恐嚇內容另言及「要砍死你們全家」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甲○○已過而立之齡,未能理性面對紛爭,僅因細故即以言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身心惶恐難安,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為對於告訴人身心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行為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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