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元││├────────┼─────────────┼──────────────┤│合計│貳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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