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港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
00歲民國6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0
月18日台西警偵社字第09500107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000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扣案之
已使用過保險套1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9月11日下午9時50分。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段○○號諾貝爾汽車旅
館107號房內。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1,0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顁溥 經警查獲之調查筆錄1份。
(三)扣案之已使用過保險套1個。
(四)現場檢查紀錄表1張可資佐證。
(五)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之已使用過保險套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