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6日上午12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員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捌拾
  元。給付方法:當場給付捌仟柒佰捌拾元,餘額捌萬元自民
  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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